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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人鸟3:关于公司及有关当事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18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有关当事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关于对李志华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收到日期:2024年9月14日作出日期:2024年9月13日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李志华,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公司关联方黑龙江和美泰富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美泰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金鹤米程莱农业(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鹤米程莱”)及金鹤农业(齐齐哈尔)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签署《资产转让协议》、于2023年12月签署《资产转让协议之变更补充协议》。按照上述两份三方协议约定,和美泰富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向金鹤米程莱返还1亿元,并于2024年5月31日前再返还8,525.22万元。截至目前,和美泰富仅向金鹤米程莱返还

1.1103亿元,尚有约7,422.22万元已超期未返还。上述事项已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李志华作为公司的实际控

2024-119制人对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负有责任。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公司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李志华违反了第十四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

1、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应在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福建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

2、对李志华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李志华应当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资金占用问题。李志华应在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福建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将积极关注后续相关事项,降低并消除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二)不存在因本次处罚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高度重视,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守法合规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积极整改,杜绝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监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关于对李志华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特此公告。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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