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
资行为,强化投资管理,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有效防范对外投资风险,加强和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投资是指公司通过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公积
金及未分配利润等方式进行投入以取得一定收益和利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投资;投资设立新公司;出资于其他公司;收购其他公司等。除非获得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公司原则上不得进行期货交易投资。第三条 公司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第四条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及子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
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金融衍生品等金融投资产品以及委托他人代为进行短期投资的行为。公司及子公司对外进行短期投资,应确定其可行性。经论证投资必要且可行后,按照权限进行审批。公司及子公司应于期末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短期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第五条 长期投资主要指在一年内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
投资,包括固定资产类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一)固定资产类投资:包括新建固定资产项目、固定资产改扩建
项目、固定资产及设备的购置等;
(二) 股权类投资:包括以业务扩张为目的设立子公司,与其他境
内外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参股其他公司,对外收购和兼并,对所出资公司追加投资以及与其他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和股权置换等;
(三)其他形式的投资。
公司进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地论证研究。第六条 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拥有实际控制权公司(以下
统称为“子公司”)的投资活动也适用于本制度。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投资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以公司发展战略规划为指导和依据;
(三)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 满足股东对投资的回报要求,投资规模要与公司资产经营规
模、资金承受能力、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第八条 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自行作出投资决定,但日常经营所需的固
定资产投资除外。第九条 本制度不适用于关联交易及担保事项。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
对公司的投资作出决策。第十一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重大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
究,为决策提供建议。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投资项目的实施,并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会汇报,
总经理履行以下具体投资管理职责:
(一)研究投资方向、投资策略及投资项目;
(二) 组织投资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
提出投资建议;
(三)开展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论证;
(四)负责投资项目的实施工作;
(五)对投资项目实施动态的监控和管理;
(六)开展投资效益分析和评价;
(七) 对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投资决策程序提出建
议。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主要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
理出资手续等。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投资项目的内审工作,以及对对外投资进行定期审
计。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
应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业务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十七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本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视为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因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参照适用前述规定。交易仅达到第十六条第(三)项或第(六)项标准,且本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或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第十六条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交易达到第十六条规定标准的,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交易虽未达到第十六条规定的标准,但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提供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事务所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公司投资设立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十五条或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第十五条或者第十六条规定标准的,适用第十四条或者第十五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十五条或者第十六条的规定。已经按照第十五条或者第十六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董事会决策标准的,由总经理办公
会审议报董事长审批后交董事会决议。第十九条 公司在原对外投资额基础上追加投资的,应按照追加后总金额履行
相应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
相关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一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披露程序。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审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投资的审核管理为项目立项、项目可行性论证和项目决策三个
阶段。
第一节 项目立项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各部门及子(分)公司可提出投资需求,
项目申请单位应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调查研究和财务测算,并组织编写投资项目建议书报总经理申请立项。如投资项目建议书内容不符合要求,总经理可要求项目申请单位修改或补充相关材料。第二十四条 申请立项的项目至少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有利于提高主业核心竞争力
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 投资估算和财务评价初步结论可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对投资项目建议书进行初审,对该项目是否立项做出决
定。
第二节 项目可行性论证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申请单位对投资项目进行充分的考察、调研、评
估等可行性论证,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二十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要力求全面、真实、准确和可靠。应当对投资
项目进行财务分析和测算。财务评价应遵循“谨慎、稳健”的原则。第二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组织各有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他有关
资料进行评审,提出投资建议。
第三节 项目决策第二十九条 投资项目应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核。第三十条 对于需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投资项目,应经董事会战略委
员会审议作为前置程序。第三十一条 投资项目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核通过后,
根据审批权限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批。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收回及转让
第三十二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投资或转让投资:
(一) 按照投资项目公司的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公司)经营期
满;或按照投资项目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
(二) 投资项目未达到公司对该项投资的预期目标;或由于投资项
目(公司)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公司)无法经营;或已投资项
目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继续投资不利于公司及股东利益最大化;
(四) 公司发展战略调整,决定退出已发生的对外投资;
(五)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三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
定办理。处置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第三十四条 批准处置投资的程序及权限同实施投资。第三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
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投资组建公司,应根据有关章程或协议派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参与运营决策和管理。第三十七条 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具有
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能够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 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相应经济管理、法律、专业技术、财
务等知识;
(三) 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及较强的组织协
调能力;
(四) 符合《公司法》中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
的条件;
(五) 符合国家对特定行业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派出董事、监事的工作职责是:
(一) 忠实执行公司及其派驻公司的各项决议,以公司价值最大化
为行为准则,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二) 按其派驻《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
会会议,依据公司决定,在派驻公司表达意见并进行表决或投票,不得发表与公司有关决定不同的意见;
(三) 认真阅读派驻公司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派驻公
司的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及重大经营事项,遇有重大事项及时向公司报告;
(四)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派驻公司的章程,履行董事、监事
的其他各项责任、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九条 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每年需向公司递交述职报
告,接受公司绩效考核。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四十条 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
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第四十一条 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
并报表的要求,及时上报会计报表、提供会计资料。第四十二条 公司财务总监和派驻财务负责人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
合法性进行监督。公司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八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 子公司应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重大信息及
时向公司报告,履行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第四十四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公司:
(一) 收购、出售资产或对外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被抵押、质押;
(二)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 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
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四) 大额银行退票;
(五) 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六) 遭受重大损失,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
约情况;
(七) 重大行政处罚;
(八)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九) 公司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行。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
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