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
见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力斯”、“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重庆产业投资母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庆两江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交易对方”)持有的重庆两江新区龙盛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公司及交易对方)及上述主体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交易其他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也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财务顾问协办人签名:
董克念
陈艺文
王一飞
颜宇程
梁敏
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名:
周洋
贾兴华
并购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张钟伟
内核负责人签名:
张耀坤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刘乃生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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