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重庆产业投资母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庆两江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两江新区龙盛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盛新能源”)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根据本次交易的实际情况作出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标的为龙盛新能源100.00%股权,交易标的涉及立项、环保、
行业准入、用地、规划、施工建设等有关报批事项已在重组报告书中详细披露。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已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报批事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二、交易对方已经合法拥有龙盛新能源100.00%股权的完整权利,不存在
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给上市公司的情形;龙盛新能源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三、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
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
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本次交易后公司将继续保持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独立性及规范关联交易,不存在新增同业竞争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本页无正文,为《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