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31 证券简称:四川美丰 公告编号:2024-53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3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1)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
2024年9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
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下午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蓥华南路一段10号,四川美丰总部三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王勇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告编号:2024-50)。
(七)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57人,代表股份105,022,0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304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98,378,9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1470%。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55人,代表股份6,643,1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579%。
4.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56人,代表股份32,968,5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46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6,325,36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588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5人,代表股份6,643,17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1579%。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6.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提案的表决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提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1项,表决情况如下:
关于2024年中期分红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表决结果 | |
104,467,510股 | 308,480股 | 246,100股 | 通过 |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99.4719% | 0.2937% | 0.2343% |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32,413,958股 | 308,480股 | 246,100股 |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98.3179% | 0.9357% | 0.7465% |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表决同意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徐小玉、陈培玉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四川美丰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