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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诺:关于担保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13

证券代码:300252 证券简称:金信诺 公告编号:2024-063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和2023年12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3年第十四次会议和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为保证子公司向业务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供应链金融机构、综合性金融服务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其它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等)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包括但不限于办理人民币或外币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票据贴现、保理、出口押汇、外汇远期结售汇以及衍生产品等相关业务)或其他日常经营需要(包括但不限于履约担保、产品质量担保、融资租赁、保理、保证、代付等业务)的顺利完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人民币215,000万元担保额度。其中,公司为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人民币170,000万元,公司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人民币45,000万元,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23)。

二、担保概述

为了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常州金信诺凤市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市金信诺”)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申请贷款500万元,并委托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进融资担保”)为前述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保障子公司融资业务的开展,应武进融资担保要求,公司为凤市金信诺的前述贷款业务向武进融资担保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反担保期间为自代偿之日起三年。

本次担保额度在公司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内,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担保方被担保方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已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截至目前担保余额可用担保额度是否关联担保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凤市金信诺55.65%10,000.003,700.006,300.00

三、被担保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常州金信诺凤市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郑军
注册资本8,580万元人民币
地址江苏省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宜南路51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24438585W
成立时间2000-11-28
营业期限2000-11-28至2030-11-27
经营范围电子元件、通讯器材的设计、研发和制造;增材制造装备制造;金属成形增材制造;塑料零件及塑料制品制造;特种陶瓷制品制造;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关系公司持有凤市金信诺100%股权

2、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截至2024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168,963,769.56185,296,460.43
负债总额78,101,203.22103,119,349.09
净资产90,862,566.3482,177,111.34
营业收入100,951,927.9043,369,123.59
利润总额-28,160,725.88-8,919,681.22
净利润-26,689,249.94-8,707,570.94

四、反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受托人(甲方):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保证人(乙方):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委托人:常州金信诺凤市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4、债权人(金融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

5、反担保范围:

主合同项下甲方代委托人偿还的款项(甲方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金融机构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甲方向金融机构承担的其他责任)及代偿之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担保费等。主合同项下甲方为实现债务追偿而产生的全部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公告费、保险费及审计评估费等。

6、反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反担保金额:反担保的债权本金最高限额500万元

8、反担保保证期间:

(1)自甲方依照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的约定为委托人履行代偿义务之日起三年。

(2)主合同项下经金融机构同意展期、甲方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履行代偿义务之日相应展期的,反担保保证期间为甲方按展期协议的约定为委托人履行代偿义务之日起三年。

(3)甲方与委托人就主合同的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乙方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反担保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4)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借款合同约定的事项,金融机构提前收回借款导致甲方代偿的,反担保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代偿义务之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审议通过的担保总额为不超过235,49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不超过113.46%;公司及子公司审议通过的对子公司担保总额为不超过235,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不超过113.23%,对外担保额度为235,490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不超过113.46%。公司实际担保总额为不超过54,639.73万元人民币(其中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过54,149.7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不超过26.33%。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和逾期担保的情形,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情形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

六、备查文件

1、《反担保保证合同》;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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