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公监函〔2024〕0209号
关于对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
刘鹭华,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任力,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涂连东,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熊波,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金鑫,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邹亚鹏,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卢乐乐,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吴奕聪,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助理;唐波,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助理;赵郁岚,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会主席;张晓红,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黄娜敏,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以下简称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刘鹭华、任力、涂连东、熊波、金鑫、邹亚鹏、卢乐乐、吴奕聪、唐波、赵郁岚、张晓红、黄娜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2024]3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盛屯或公司)2021年12月至2023年上半年在与有关客户开展钴湿法冶炼中间品销售业务中,存在货物交付给相关客户时控制权并未实质转移而确认收入等行为,导致2021年年报涉嫌多计营业收入359,367,524.96元,多计利润总额193,721,431.46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0.79%、7.15%;2022年年报涉嫌多计营业收入84,148,951.76元,少计利润总额139,092,957.04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0.33%、18.20%;2023年半年报涉嫌少计营业收入78,188,326.37元,少计利润总额22,956,876.80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0.59%、5.22%。2024年4月23日,公司发布《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涉及上述业务影响的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
ST盛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等有关规定。根据《警示函》认定,刘鹭华、任力、涂连东、熊波、金鑫、邹亚鹏、卢乐乐、吴奕聪、唐波、赵郁岚、张晓红、黄娜敏作为公司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责任。上述责任人的违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
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刘鹭华、任力、涂连东,时任副总裁熊波、金鑫,时任副总裁、董事会秘书邹亚鹏,时任董事会秘书卢乐乐,时任总裁助理吴奕聪、唐波,时任监事赵郁岚、张晓红、黄娜敏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监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1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