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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盛屯:关于对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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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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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盛屯,A股证券代码:600711;

张振鹏,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裁;

陈东,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翁雄,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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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贤锦,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

一、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盛屯或公司)2021年12月至2023年上半年在与有关客户开展钴湿法冶炼中间品销售业务中,存在货物交付给相关客户时控制权并未实质转移而确认收入等行为,导致2021年年报多计营业收入359,367,524.96元,多计利润总额193,721,431.46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0.79%、7.15%;2022年年报多计营业收入84,148,951.76元,少计利润总额139,092,957.04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0.33%、

18.20%;2023年半年报少计营业收入78,188,326.37元,少计利润总额22,956,876.80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0.59%、

5.22%。2024年4月23日,公司发布《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涉及上述业务影响的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

公司公告显示,公司追溯调整了2021年、2022年年报及2023年前三季度财务数据。其中,在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中,分别调减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359,367,524.96元、193,721,431.46元、98,841,140.33元;在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中,调减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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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48,951.76元,调增利润总额139,092,957.04元,调增归母净利润77,868,972.74元;在2023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2023年第二季度财务报表、2023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中,分别调增营业收入4,821,219.69元、69,969,155.69元、58,427,731.30元,分别调增利润总额18,373,531.72元、25,030,563.97元、10,774,174.22元,分别调增归母净利润11,690,242.62元、15,022,956.73元、4,442,729.60元。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综上,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全面获取公司经营运作信息的重要披露文件,为投资者高度关注,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的核算并披露。公司将货物交付给相关客户时控制权并未实质转移而确认收入等行为,导致多期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真实,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对公司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裁张振鹏,知悉上述业务的交易模式,未关注会计处理准确性,签字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长陈东,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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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业务的交易模式,未关注会计处理准确性,签字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翁雄,知悉上述业务的交易模式,未审慎关注会计处理,签字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总裁周贤锦,应知悉上述业务的交易模式,签字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上述人员对公司相关季度财务报表不准确的违规事项负有相应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总裁张振鹏,时任董事长陈东,时任财务总监翁雄,时任总裁周贤锦予以公开谴责。同时,本次纪律处分将吸收前期《关于对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4〕121号)。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福建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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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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