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强邦新材: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13

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

序号承诺名称页码
1关于本次发行前股东的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1-24
2关于本次发行前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25-34
3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35-45
4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46-49
5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50-58
6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59-60
7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61-68
8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性措施69-78
9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79-82
10关于业绩下滑时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83-88
11中介机构出具的承诺函89-92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为本次发行,本公司出具了《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就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如下:

1、本公司申请本次发行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或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的情形,则本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为:

(1)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本公司将自有权主管部门对本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30日内启动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本公司将自有权主管部门对本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

诺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为本次发行,公司编制了《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如下:

1、本人/本企业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本企业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的情形,本人/本企业将利用在公司的控股/控制地位,促成公司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为:

(1)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本人/本企业将促使公司在有权主管部门对发行人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启动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同时本人/本企业将购回己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本人/本企业将促使公司自有权主管部门对发行人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

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本人/本企业将购回己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

诺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为本次发行,公司出具了《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业绩下滑时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控股股东上海元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际控制人郭良春、王玉兰、郭俊成、郭俊毅承诺: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下同)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本人届时所持股份(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企业/本人届时所持股份(上市前取得,上市第二年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企业/本人届时所持股份(上市前取得,上市第三年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上述承诺为本企业/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关于业绩下滑时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安徽强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徽昱龙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公司)承诺: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下同)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上市前取得,上市第二年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上市前取得,上市第三年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