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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邦新材: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13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

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的说明

一、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

为了切实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充分保障投资者依法享有获取公司信息、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权利,公司制定相关制度,充分维护投资者的相关利益,具体如下:

(一)健全的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方式及内容,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后生效及实施。该制度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披露标准、部门设置和披露流程等事项均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

(二)明确股东权利及履行权利的程序

公司通过制定《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明确了股东的权利及履行相关权利的程序。股东的权利包括: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公司应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听取、接受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若公司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比例不符合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董事会应就现金分红比例调整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监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

三、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一)累积投票制度

《公司章程(草案)》规定,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保障了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依法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

(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制度

《公司章程(草案)》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三)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式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四)征集投票权

《公司章程(草案)》规定,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的说明》之盖章页)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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