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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邦新材: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1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四年九月

3-1-2-1

声 明

本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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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声 明 ...... 1

目 录 ......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本次证券发行保荐人名称 ...... 3

二、保荐人指定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 3

三、保荐人指定的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人员 ...... 3

四、本次保荐的发行人情况 ...... 3

五、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4

六、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 4

七、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4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 7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8

一、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 8

二、发行人符合主板定位的说明 ...... 8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1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3

五、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情况 ...... 16

六、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 16

七、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17

八、发行人市场前景分析 ...... 18

九、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9

十、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核查 ...... 20

十一、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 20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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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保荐人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人”)

二、保荐人指定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本保荐人指定黄蕾先生、周永鹏先生担任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黄蕾先生:本项目保荐代表人,自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以来,曾负责或参与的项目主要包括:岱美股份IPO项目、科蓝软件IPO项目、沪硅产业IPO项目、浙矿重工IPO项目、西点药业IPO项目、快可电子IPO项目,以及浔兴股份非公开发行、云内动力非公开发行、鲁抗医药非公开发行等保荐承销项目。

周永鹏先生:本项目保荐代表人,自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以来,曾负责或参与的项目主要包括:九州药业IPO项目、有友食品IPO项目、浙矿重工IPO项目、快可电子IPO项目、智云股份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三、保荐人指定的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人员

(一)项目协办人及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本保荐人指定于垂雄先生为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

于垂雄先生:本项目协办人,曾任职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曾参与的项目主要包括:开元物业IPO审计项目、云南建投混凝土港股IPO审计项目、快可电子IPO项目。

(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发行项目组的其他成员:陈星宙、周漾、陈鹏、刘畅

四、本次保荐的发行人情况

中文名称: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Anhui Strong State New Materials Co., Ltd.
注册资本:12,0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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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郭良春
成立日期:2010年11月9日
整体变更日期:2021年7月7日
公司住所:安徽省宣城市广德经济开发区鹏举路37号
邮政编码:242299
传真号码:0563-6011188
互联网网址:www.shqiangbang.com
电子信箱:qbzq@shqiangbang.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负责人:胡文
信息披露负责人电话号码:0563-6033889

五、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六、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1、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本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4、本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本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七、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海通证券对本次发行项目的内部审核经过了立项评审、申报评审及内核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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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项评审

本保荐人以保荐项目立项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立项评审会”)方式对保荐项目进行审核,评审会委员依据其独立判断对项目进行表决,决定项目是否批准立项。具体程序如下:

(1)凡拟由海通证券作为保荐人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的证券发行业务项目,应按照《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项目立项评审实施细则》之规定进行立项。

(2)项目组负责制作立项申请文件,项目组的立项申请文件应经项目负责人、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送质量控制部;由质量控制部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提交立项评审会审议;立项评审会审议通过后予以立项。

(3)获准立项的项目应组建完整的项目组,开展尽职调查和文件制作工作,建立和完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2、申报评审

本保荐人以保荐项目申报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申报评审会”)方式对保荐项目进行审核,评审会委员依据其独立判断对项目进行表决,决定项目是否提交公司内核。具体程序如下:

(1)项目组申请启动申报评审程序前,应当完成对现场尽职调查阶段工作底稿的获取和归集工作,并提交质量控制部验收。底稿验收通过的,项目组可以申请启动申报评审会议审议程序。

(2)项目组在发行申请文件制作完成后,申请内核前,需履行项目申报评审程序。申报评审由项目组提出申请,并经保荐代表人、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质量控制部,由质量控制部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提交申报评审会审议。

(3)申报评审会审议通过的项目,项目组应及时按评审会修改意见完善发行申请文件,按要求向内核部报送内核申请文件并申请内核。

3、内核

内核部为本保荐人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并负责海通证券投资银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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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内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内核部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最终审批决策职责。内核委员会通过召开内核会议方式履行职责,决定是否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发行人股票、可转换债券和其他证券发行上市,内核委员根据各自职责独立发表意见。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将申请文件完整报送内核部门,材料不齐不予受理。应送交的申请文件清单由内核部门确定。

(2)申请文件在提交内核委员会之前,由内核部门负责预先审核。

(3)内核部门负责将申请文件送达内核委员,通知内核会议召开时间,并由内核委员审核申请文件。

(4)内核部门根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项目问核制度》进行问核。

(5)召开内核会议,对项目进行审核。

(6)内核部门汇总整理内核委员审核意见,并反馈给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及项目人员。

(7)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及项目人员回复内核审核意见并根据内核审核意见进行补充尽职调查(如需要),修改申请文件。

(8)内核部门对内核审核意见的回复、落实情况进行审核。

(9)内核委员独立行使表决权并投票表决,内核机构制作内核决议,并由参会内核委员签字确认。

(10)内核表决通过的项目在对外报送之前须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二)内核委员会意见

2022年5月13日,本保荐人内核委员会就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召开了内核会议。内核委员会经过投票表决,认为发行人申请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相关要求,同意推荐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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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本保荐人承诺:

一、本保荐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人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9、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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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保荐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决策程序的情况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审议过程

2022年2月20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议案,并决定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23年2月17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议案》。

2024年2月3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议案,并决定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股东大会审议过程

2022年3月7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议案。

2024年2月18日,发行人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议案。

二、发行人符合主板定位的说明

(一)发行人业务模式成熟

自从事印刷版材业务以来,历经近20年的发展,公司已建立了稳定的供应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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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体系,掌握了胶印版材和柔性版材的生产工艺和核心技术,形成了成熟的业务模式,系全球印刷版材领先企业之一。在采购方面,公司实行按订单采购为主、合理备货采购为辅的采购模式。公司主要原材料为铝卷,供应较为充分,可保持稳定供应,公司已与国内主要印刷版材铝卷供应商建立良好、稳定的合作关系。在产品销售方面,发行人建立了覆盖范围较广的销售网络和完善的经销商管理体系,以满足公司业务规模增长的需要。发行人已拥有200多名经销商客户,且经销商较为稳定,覆盖全国28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同时,公司产品在德国、法国、西班牙、意大利、土耳其、韩国、泰国、越南、印度、孟加拉国、埃及、尼日利亚、厄瓜多尔、哥斯达黎加、哥伦比亚、阿根廷、智利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现最终销售。发行人覆盖范围较广的销售网络有利于深耕区域市场,针对不同市场的特点,更好地发掘和响应客户的购买需求。公司业务模式成熟,印刷行业的稳定增长为公司产品提供广阔的市场空间。

(二)发行人经营业绩稳定

最近三年,随着全球经济环境逐步稳定,发行人业绩整体呈上升态势。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分别为150,252.24万元、158,848.47万元和142,549.84万元,净利润分别为7,046.70万元、9,889.16万元和9,351.38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分别为6,788.41万元、8,755.17万元和8,828.55万元。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保持在较大规模,2023年受胶印版材产品单价下降及境外市场需求不及预期影响,营业收入小幅下降,公司净利润除2021年受主要原材料铝卷采购价格大幅上涨影响相对较低外,2022年及2023年均保持在较高水平,公司经营业绩相对稳定。印刷版材作为印刷行业关键原材料,决定印刷的清晰度和色泽饱和度。经过多年研发,发行人产品具有优异的网点还原性和持久的耐印力,产品具备直接与日本富士胶片、美国杜邦、欧洲爱克发等公司竞争的能力,境内和境外市场的双轮驱动为公司业绩稳定增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发行人规模较大

发行人是我国印刷版材领域的领先企业之一,产销规模与市场份额居于行业前列,市场地位显著。最近三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50,252.24万元、158,84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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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和142,549.84万元,具有较大经营规模。经过多年发展,目前公司已拥有7条胶印版材生产线、1条柔性版材生产线,胶印版材年产能达8,000万平米,已成长为国内规模最大的民营印刷版材生产企业。受下游需求变化影响,最近三年内发行人胶印版材销量虽有所下降,但年销量仍超过7,000万平方米,市场份额保持在13%以上,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根据中国印刷及设备器材工业协会印刷器材分会于历年发布的《印刷器材行业经营情况统计表》,在报告期各期国内胶印版材厂商排名中发行人均位列第二,仅次于乐凯华光。

(四)发行人具有行业代表性

发行人行业代表性体现在:

在技术创新方面,通过多年的积累,公司拥有一定的研发技术优势,形成覆盖热敏CTP版、UV-CTP版、免处理版、感光树脂柔性版、PS版的相对完整的印刷版材体系;对印刷版材生产各阶段化学试剂的配方、配比以及电解、封孔、涂布等工艺流程控制形成丰富的技术积累,掌握了主要产品的生产工艺和核心技术。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拥有专利86项,其中发明专利29项,公司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在新产品研发方面,发行人自主研发了柔性版材,有效掌握了从材料到配方再到生产工艺的全部自主知识产权,成为国内少数具备柔性版材生产能力的企业之一,突破了外资在柔性版材方面的垄断。发行人柔性版材于2018年实现规模化生产,现已开发出十多种规格产品,在厚度、硬度、制版性能等多方面较好满足了不同领域客户的应用需求,并已出口至亚洲、非洲、欧洲、北美洲等多个地区,销售规模快速扩大,市场地位显著提升。

在市场地位方面,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在全国各省市建立了完善的销售网络,并逐步由国内走向全球,在欧洲、东亚、东南亚等地区建立了销售服务体系,产品销往国内28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以及境外60余个国家和地区,根据中国印刷及设备器材工业协会印刷器材分会出具的说明,报告期内销售规模一直居于国内第二、全球前五。

(五)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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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访谈发行人管理层,取得关于发行人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情况的说明,了解发行人产品的主要应用领域;

(2)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定期报告、行业研究资料、行业分析报告等,了解同行业公司采用的业务模式,并与发行人进行比较;

(3)查阅发行人的审计报告,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情况;

(4)查阅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的价格信息及印刷行业发展状况,了解报告期内发行人所处行业上下游景气变动情况,分析其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

(5)查阅了历年《印刷器材行业经营情况统计表》,了解发行人及同行业公司的销售规模情况;

(6)查阅了发行人所处行业及相关行业的国家产业政策。

2、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保荐人出具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主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认为发行人具有“大盘蓝筹”特色,业务模式成熟、经营业绩稳定、规模较大、具有行业代表性,符合主板定位要求。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人依据《证券法》第十二条关于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对发行人的情况进行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本保荐人的适当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了包含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的公司治理体系。发行人目前有7名董事,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即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发行人设3名监事,其中2名是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1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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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4]200Z0008号),公司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分别为150,252.24万元、158,848.47万元和142,549.8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6,788.41万元、8,755.17万元和8,828.55万元。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保证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三)发行人财务规范,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公司委托,审计了公司报告期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4]200Z0008号)。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适用。

综上,本保荐人认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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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人根据《注册管理办法》对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相关规定。本保荐人的结论性意见及核查过程和事实依据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发行人前身安徽强邦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邦有限”)成立于2010年11月9日,于2021年7月7日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公司自设立以来已持续经营满3年。

发行人已经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并且在相关经营活动环节落实这些制度。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关监管部门要求,以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在发行人内部建立了与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结构。

因此,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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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本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4]200Z0008号),发行人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本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确认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4]200Z0010号),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因此,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三)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保荐人深入了解发行人的商业模式,查阅了发行人主要合同、实地走访了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主要职能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股东进行了访谈,了解了发行人的组织结构、业务流程和实际经营情况。确认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经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2、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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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查阅了工商登记文件,查阅了发行人财务报告,确认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最近三年内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最近三年内公司主要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3、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本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权属文件,确认发行人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权属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的情况。保荐人向银行取得了发行人担保的相关信用记录文件,核查了发行人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文件,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本保荐人查阅分析了相关行业研究资料、行业分析报告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等,核查分析了发行人的经营资料、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等,确认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

(四)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发行人经营范围为:印刷材料(CTP版、PS版、CTCP版、UV-CTP版、柔性树脂版、显影液及相关辅料)生产、销售及技术研发;对外贸易。本保荐人查阅了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查阅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政府许可、权利证书或批复文件等,实地查看了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确认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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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根据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并经本保荐人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五、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情况

发行人的机构股东包括上海元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元邦合伙”)、安徽强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强邦合伙”)和安徽昱龙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昱龙合伙”),元邦合伙系实际控制人郭良春和王云兰持有100%份额的企业,强邦合伙和昱龙合伙均系公司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前述合伙企业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行为,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且未聘请管理机构对其进行管理,亦未对其资金进行托管,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六、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经营状况良好,发行人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和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模式、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主要税收政策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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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使用铝卷作为生产胶印版材的基板材料,报告期内,铝卷占胶印版材直接材料的比例约85%,占比较高,铝卷价格的变化将直接影响公司产品成本,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公司胶印版材销售价格主要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虽然在铝卷价格上涨幅度较大时,公司会对产品销售价格进行上调,但销售价格调整与铝卷采购价格的变动无法完全同步。受全球流动性宽松以及市场预期等因素叠加影响,2020年下半年以来部分大宗商品价格大幅上涨,尤其是2021年以来铝卷采购价格进一步上涨,使得公司2021年在营业收入增长的情形下,实现的净利润较2020年仍有所下降。若未来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公司产品售价未能作出相应调整以转移成本波动的压力,或公司未能及时把握原材料市场行情变化并合理安排采购计划,则有可能面临原材料采购成本大幅波动从而影响经营业绩的风险。

报告期内,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原材料的价格变动对利润总额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利润总额变动情况
2023年度占利润总额比例2022年度占利润总额比例2021年度占利润总额比例
原材料价格下降1%1,101.2510.62%1,240.9911.22%1,186.5414.97%
原材料价格上涨1%-1,101.25-10.62%-1,240.99-11.22%-1,186.54-14.97%
原材料价格下降3%3,303.7531.85%3,722.9633.66%3,559.6144.91%
原材料价格上涨3%-3,303.75-31.85%-3,722.96-33.66%-3,559.61-44.91%

(二)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50,252.24万元、158,848.47万元和142,549.84万元,净利润分别为7,046.70万元、9,889.16万元和9,351.38万元,最近三年净利润整体呈上升趋势。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保持在较大规模,2023年受胶印版材产品单价下降及境外市场需求不及预期影响,营业收入小幅下降,公司净利润除2021年受主要原材料铝卷采购价格大幅上涨影响相对较低外,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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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及2023年均保持在较高水平,公司经营业绩相对稳定。鉴于发行人对主要客户销售的胶印版材价格均为以铝价为基础协商确定,长期来看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将不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如果原材料价格上涨因素在短期内继续存在,将导致产品单位成本持续增加,由于价格传导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发行人短期内将面临经营业绩持续下滑的风险。

(三)经销商管理风险

公司产品销售以经销模式为主,公司主营业务中来自经销模式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45,451.99万元、153,211.43万元和137,360.42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8.65%、98.35%和98.18%。若公司未来对经销商不能实施持续有效的管理,或与经销商的合作关系恶化,则公司营销网络渠道建设和品牌形象将会受到负面影响,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四)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印刷版材行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以优势企业为主导的市场竞争格局,目前全球印刷版材市场主要由日本富士胶片、美国柯达公司、比利时爱克发三大国际厂商以及强邦新材、乐凯华光两大国内领头企业占据。由于各行业环保要求不断提高,绿色环保型印刷材料将成为印刷产业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随着印刷版材生产企业的逐步转型,产品的市场竞争亦日趋激烈,这对于发行人的技术研发、销售、资源配置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发行人的技术水平和销售能力不能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将对发行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利影响。

(五)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受原材料采购价格上升、人民币汇率波动等因素综合影响,公司毛利率呈回升趋势。报告期内,剔除运费影响后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13.32%、

14.17%和14.67%。未来如果原材料价格上升、人民币汇率及海外销售出现不利变化、用工成本增加或者市场需求量减少、产品竞争加剧,均可能造成产品销售价格下降或成本上升,进而导致公司毛利率出现下降的风险。

八、发行人市场前景分析

印刷版材的市场需求与印刷业发展高度相关。近年来,我国印刷业保持稳步发展,印刷版材销量也随之增长。2014年至2022年,我国印刷业总产值由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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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亿元增长至1.42万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3.45%;同期我国胶印版材销量由

3.69亿平方米增长至5.25亿平方米,年均复合增长率为4.52%。未来较长时期内,全球印刷市场仍将保持稳步增长,预计将由2020年的7,434亿美元增长至2030年的8,460亿美元。我国印刷业也将保持较快增长,印刷业总产值预计将由2022年的1.42万亿元增长至2025年的1.61万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4.10%。因此,未来全球及我国印刷业的稳步发展,将有力带动我国印刷版材市场需求的持续增长。

九、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本保荐人就本次保荐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保荐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人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人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具体为,聘请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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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润咨询有限公司提供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深圳百润咨询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为拟上市企业提供“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服务的公司,发行人与深圳百润咨询有限公司基于其所提供的咨询服务项目签订了服务合同,相关服务定价合理。

综上,本保荐人认为,在本次保荐业务中,本保荐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相关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十、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核查

本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草案)》、《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函及审议上述文件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文件等资料,认为:发行人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符合规定,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分红规划注重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受发行人委托,海通证券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本保荐人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和审慎的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通过海通证券内核委员会的审核。

本保荐人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如下:

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相关要求,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内部管理良好,业务运行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已具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保荐人同意推荐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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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相关的保荐责任。附件: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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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

于垂雄

年 月 日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黄 蕾 周永鹏

年 月 日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赵 耀年 月 日内核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张卫东年 月 日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李 军

年 月 日总经理签名: ________________李 军

年 月 日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周 杰

年 月 日

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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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指定黄蕾、周永鹏担任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的尽职保荐和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宜。项目协办人为于垂雄。

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签名:

黄 蕾 周永鹏

法定代表人签名:

周 杰

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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