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2、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102,465,045.05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西藏云在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云在线”)作为原告,就与西南科技大学城市学院、绵阳城市学院的合同纠纷事项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绵阳中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近日,西藏云在线已收到绵阳中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川07民初38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和被告情况
原告:西藏云在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西南科技大学城市学院
被告二:绵阳城市学院
2、诉讼请求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请求绵阳中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联合办学服务费23,630,079.90元;
(2)请求绵阳中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3,839,469.00元(暂计算至2022年12月21日,滞纳金计算方式:从2018年11月12日至2020年8月19日,以18%为年利率计算滞纳金;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LPR四倍计算滞纳金,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
(3)请求绵阳中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投资款51,619,996.15元;
(4)请求绵阳中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偿预期利益损失23,375,500.00元;
以上(1)-(4)项上诉请求金额暂合计为102,465,045.05元;
(5)请求确认原被告签署的《西南科技大学城市学院 西藏云在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建“鼎利学院”项目合作框架协议》《西南科技大学城市学院 西藏云在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鼎利学院”服务合作协议》于2023年1月30日解除;
(6)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3、事实及理由
2017年11月,原告与被告一签订《西南科技大学城市学院 西藏云在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建“鼎利学院”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西南科技大学城市学院 西藏云在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鼎利学院”服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鼎利学院合作相关事宜。
《框架协议》《合作协议》明确约定联合办学服务费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以及滞纳金计算标准等。
2021年5月,被告一转设为被告二,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二被告均长期拖欠原告联合办学服务费。
原被告另案诉讼过程中,二被告通过提起反诉的形式要求解除双方签署的《框架协议》《合作协议》,此外,二被告于2023年1月强行单方接管鼎利学院并收归管理。基于此,原告认为,双方签署的《框架协议》《合作协议》因二被告违约,提前于2023年1月30日解除。
《框架协议》《合作协议》解除后,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截至2023年1月30日的联合办学服务费23,630,079.90元并按照协议约定标准支付滞纳金。
根据《合作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在二被告违约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二被告应按照合同解除时的资产评估价折算现金退还原告,原告投入人民币8,550万元
所建项目在2023年1月30日的资产价值为51,619,996.15元。此外,《框架协议》《合作协议》因二被告提前违约解除后,二被告应按照《民法典》第584条之规定向原告赔偿预期利益损失。经原告根据实际合作期间的经营情况计算,同时结合司法实务中对预期利益损失的裁判规则,二被告应向原告赔偿预期利益损失23,375,500.00元。
综上,西藏云在线(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绵阳中院提起诉讼。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自公司前次披露《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起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新增诉讼金额合计约为2,523.09万元(不含本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
五、其他应注意事项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