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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药控股: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12

证券代码:300391 证券简称:长药控股 公告编号:2024-065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原告安徽涡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中化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后,中化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起上诉,2024年8月21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该案原审被告。本案涉案金额3058.8万元,涉及的36.6万元预计将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24年9月10日,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药控股”)收到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鄂10民终1328号。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在地为荆州市荆州区学苑路9号。诉讼各方当事人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化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国山,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弭晶、刘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涡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祥龙,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雉河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桑宾、徐冬冬。

原审被告: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兰;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士会。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案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1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三、判决或裁决执行情况

2024年4月11日本案一审判决后,上诉人中化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学公司”)不服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2023)鄂1024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1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1850元由上诉人中化学公司负担。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存在4起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1、原告武汉聚草堂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聚草堂药业有限公司与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聚草堂公司按约向长江丰公司供货后,长江丰公司未支付部分货款。诉讼请求:判令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向武汉聚草堂药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75703.1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截止2024年8月15日违约金为155540.3元;自2024年8月16日起,以575703.1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判令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向武汉聚草堂药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判令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判令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

该案已于2024年9月4日在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立案,目前未开庭。该案涉及的0.34万元预计将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2、原告西安市百种园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被告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向原告进购一批药品,并与原告西安市百种园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达成经销合同,被告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未支付部分货款。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为12664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为126648元为基数按照1.5倍的LPR利率

5.17%的标准,自2024年1月16日起计算至欠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该案已于2024年9月5日在公安县人民法院立案,将于2024年10月11日开庭审理。该案涉及的0.62万元预计将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3、原告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晶科天晟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17年8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设备购销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三联动全自动层压机10台,合同总价款为980万元。2019年1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补充协议,将原合同的总价由980万元变更为9716239.32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要求如期将设备运往被告指定地址,并及时进行了安装调试。原告全部履行合同义务,但是被告仅支付8726239.32元设备款,尚欠原告设备款99万元至今未付。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设备款99万元及逾期给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该案已于2024年9月3日在宝应县人民法院立案,将于2024年10月10日庭审理,目前未判决。该案预计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4、原告三峡大学(湖北)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原告三峡大学(湖北)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有限公司签署了项目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53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完成图纸设计并交付被告。目前部分设计费未支付。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本金及违约金共计5364129元,其中本金人民币4335000元,违约金1029129元(自2021年4月14日起以4335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7月14日止);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该案已于2024年9月4日在公安县人民法院立案,目前未开庭审理。该案涉及的107.16万元预计将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金额约

144.73万元。

六、其他事项

公司将根据分阶段披露原则持续披露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以及其他对诉讼有重大影响的相关情况。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充分关注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2、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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