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收到江西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冷大光先生于2024年9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冷大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冷大光:
经查,你作为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豪新材)独立董事,你的亲属冷某峰于2024年7月9日至2024年7月11日期间,累计买入逸豪新材股票12,200股,合计成交金额269,041.26元,累计卖出逸豪新材股票12,200股,合计成交金额272,975.38元,获利3,934.12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引以为戒,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本人及近亲属的证券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于同日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并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52),说明上述警示函中所涉及的短线交易事项。公司已将警示函内容及时告知冷大光先生,冷大光先生及其亲属冷金峰先生高度重视江西证监局在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冷金峰先生已认识到本次违规交易的严重性,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市场和投资者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冷大光先生对于未能对其亲属及时尽到提醒及督促义务、未能及时发现其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深表自责。冷大光先生及其亲属冷金峰先生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公司将以此为鉴,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确保所有相关人充分理解和严格遵守相关规则。公司将持续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