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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星科技:2024-044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12

证券代码:300256 证券简称:星星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4

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本金人民币4.886亿元及资金占用费、逾期付款利息等;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由于本次诉讼案件处于一审判决阶段,案件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公司2023年度及以前已对该笔款项按预期信用损失计提信用减值损失3.9088亿元,因此本案对公司2024年度损益或期后损益的影响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为准。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因与深圳市一二三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鹏莲兴旺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宏宇大成投资有限公司、深圳恒大成工程有限公司、龙震、李俊华合同纠纷,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萍乡中院”)提起诉讼,萍乡中院已受理该案,具体诉讼内容及进展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2024年4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4-003)。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萍乡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赣03民初1号】,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萍乡中院予以支持。具体判决内容如下:

“1、解除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一二三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鹏莲兴旺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宏宇大成投资有限公司、龙震、深圳恒大成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债务重组协议》以及原告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一二三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鹏莲兴旺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中嘉协鑫数字能源科技城物业定制协议》;

2、被告深圳市一二三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鹏莲兴旺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款本金488,600,000元、资金占用费(截至2023年12月31日资金占用费为96,243,268.09元;自2024年1月1日起以488,6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04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2023年12月31日逾期付款违约金35,811,120元,自2024年1月1日起以488,6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被告深圳市一二三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鹏莲兴旺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20万元;

4、被告深圳市宏宇大成投资有限公司、深圳恒大成工程有限公司、龙震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被告深圳市一二三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鹏莲兴旺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深圳市宏宇大成投资有限公司、深圳恒大成工程有限公司、龙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一二三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鹏莲兴旺实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5、原告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权金额范围内对被告龙震提供质押的被告龙震持有的被告深圳市鹏莲兴旺实业有限公司49%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龙震承担股权质押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一二三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鹏莲兴旺实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6、原告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权金额范围内对被告李俊华提供质押的被告李俊华持有的被告深圳市鹏莲兴旺实业有限公司51%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李俊华承担股权质押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一二三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鹏莲兴旺实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7、原告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权金额范围内对被告李俊华提供质押的被告李俊华持有的被告深圳恒大成工程有限公司70%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李俊华承担股权质押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一二三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鹏莲兴旺实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8、驳回原告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3,721.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深圳市一二三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鹏莲兴旺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宏宇大成投资有限公司、龙震、李俊华、深圳恒大成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相关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案件处于一审判决阶段,案件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公司2023年度及以前已对该笔款项按预期信用损失计提信用减值损失3.9088亿元,因此本案对公司2024年度损益或期后损益的影响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为准。

五、其他说明

公司将持续跟进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4)赣03民初1号】

特此公告。

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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