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公司于2024年6月7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授权且经2024年8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 经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如有)为基数,按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向全体股东实施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2、自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如下: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137.20万股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9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新股登记并上市,公司总股本由50,120.3047万股增加至51,257.5047万股。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在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是一致的。
4、本次权益分派实施距离公司董事会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 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0
股后的512,575,04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1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09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注】
;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2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1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 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9月19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9月20日。
四、 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权益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9月1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 权益分派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9月2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 股东账号 | 股东名称 |
1 | 08*****504 | 上海润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2 | 08*****113 | 领元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9月9日至登记日2024年9月19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 相关参数调整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将根据《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履行相应调整程序并进行披露。
七、 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200号A号楼301室
咨询联系人:庞军、赵燕
咨询电话:021-54264260
传真电话:021-54264261
八、 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