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授权管理工作,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公司规范化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管理是指:(1)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董事会对董事长、总裁的授权;(3)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必要授权。
第三条 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提高决策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走向正规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权限以上的职权。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其中超过权限上限的交易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是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当该交易属于“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是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是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是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的担保事项;
(八)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标准的财务资助事项;
(九)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总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50%);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条 董事长有权决定《公司章程》第一百〇八条之外的其他交易事项,但不包括《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事项。
董事长作出的上述决定应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董事会授权总裁有权决定下列对外长期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等事项:
(一)单次对外投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3%以下,且当年累计对外投资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10%的对外投资。
(二)收购、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按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或评估报告)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的5%以下。
(三)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5%以下的资产抵押、质押、借款等事项。
(四)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总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10%。
第八条 公司董事、总裁必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若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时,应对主要责任人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