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和《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监督公司财务以及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由三(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一(1)名。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和罢免。 监事每届任期三(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1)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行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等职权。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五条 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公司监事。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监事会解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十一)审查关联交易协议,检查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必要时,就关联交易事项专门发表意见;
(十二)审查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发表意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通知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第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事务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发出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证券事务部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证券事务部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证券事务部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一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证券事务部。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三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事务部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证券事务部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证券事务部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证券事务部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未设副主席、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表决和记录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第十七条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应当事先提供书面表决意见。无故缺席且不提供书面意见或表决的,视为弃权。第十八条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以举手、记名投票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的结果,宣布决议及报告通过情况,并应将表决结果记录在会议记录中。监事对决议或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决议或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证券事务部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监事就其签名的监事会决议对监事会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监事会提出修订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 会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