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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13 证券简称:*ST新宁 公告编号:2024-057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24年9月10日下午14:30
2、召开地点:河南省郑州市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一路与第九大街西150号兴邦大厦9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9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
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田旭先生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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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84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4,805,8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08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为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453,3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5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为28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3,352,4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827%;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为280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1,328,4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35%。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延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2,514,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636%;反对1,50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80%;弃权783,100股(其中,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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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票默认弃权47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8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036,6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846%;反对1,50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58%;弃权78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96%。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2,657,5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850%;反对1,36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66%;弃权78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8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180,1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426%;反对1,36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77%;弃权78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9,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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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96%。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邓文胜、马鹏瑞、亓杉;
2、律师见证意见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