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0日(星期二)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0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根玉路与南明路交汇处华宏信通工业园4栋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志杰先生主持召开。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4日(星期三)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1人,代表股份82,44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75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82,20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38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5人,代表股份243,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6人,代表股份24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5人,代表股份243,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8%。
(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彭书清律师、何玲波律师在会议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1.00 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2,28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27%;反对15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8%;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102%;反对15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5468%;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3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2.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2,26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80%;反对14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4%;弃权2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430%;反对14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7143%;弃权2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427%。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彭书清律师、何玲波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