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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黑马: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10

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持续推进长期激励机制的建设,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结合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遵循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拟定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公司章程》《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拟定《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完善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提高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与激励对象工作绩效挂钩的紧密性,从而实现良好的激励和约束效果。

三、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可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但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激励对象应当在公司授予权益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含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含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

四、考核机构

激励对象的考核评价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公司董事会负责最终考核结果的审核。

五、考核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4年-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如下:

归属安排考核指标
第一个归属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00%;2、2024年净利润不低于1,200万元
第二个归属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1.00%;2、2025年净利润不低于1,500万元
第三个归属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3.00%;2、2026年净利润不低于1,800万元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出的,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及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安排一致。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出的,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5年-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如下:

归属安排考核指标
第一个归属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1.00%;2、2025年净利润不低于1,500万元
第二个归属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3.00%;2、2026年净利润不低于1,800万元

注:1、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作为计算依据;“净利润”指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

2、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相应归属期内,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含子公司)相关制度实施,各归属期内,依据相应的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D”共计4个等级,在满足相应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的前提之下,以对应的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考核等级ABCD
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100%80%50%0%

各归属期内,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前提之下,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对应当期未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不得递延。

六、考核结果管理

激励对象有权了解其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在考核评价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激励对象,考核记录由公司归案保存。

若激励对象对其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申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自收到激励对象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开展复核工作,确定其个人最终的绩效考核结果。

各归属期内,公司将以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情况作为依据,相应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作废失效事宜。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草案)相冲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本激励计划正式实施后生效。

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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