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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02-27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制度》、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公司章程》、《首期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对本次公司首
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
行权的情形。
    2、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授权条件,公司董事会对《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调整,并注销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符合《管
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
业务备忘录第12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与行权》及公司《首
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3、本次可行权的130名激励对象符合行权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
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行权期的全
部行权条件均已满足,我们同意公司激励对象在本计划规定的第一个
行权期内行权。
                            独立董事:马大为   杨伟程   黄 娟
                                            2013 年 2 月 2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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