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制度》、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公司章程》、《首期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对本次公司首
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
行权的情形。
2、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授权条件,公司董事会对《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调整,并注销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符合《管
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
业务备忘录第12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与行权》及公司《首
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3、本次可行权的130名激励对象符合行权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
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行权期的全
部行权条件均已满足,我们同意公司激励对象在本计划规定的第一个
行权期内行权。
独立董事:马大为 杨伟程 黄 娟
20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