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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10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9日(星期一)下午3: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3:00。

2、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兴路1399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傅利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23人,代表股份1,514,921,6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013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164,469,37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36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19人,代表股份350,452,2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6445%。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19人,代表股份57,513,5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46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64,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5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18人,代表股份57,348,8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419%。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见证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513,614,4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7%;反对1,0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5%;弃权28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6,206,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271%;反对1,0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70%;弃权28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59%。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13,518,9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4%;反对80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1%;弃权59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6,110,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611%;反对80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83%;弃权59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2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06%。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尹梦琦、斯一凡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署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9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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