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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力奇: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4年9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10

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对于必需的关联交易,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加以规范;

(五)在必需的关联交易中,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应当执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回避表决制度;

(六)处理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公司董事会须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本公司有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是否损害股东权益,应尊重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的独立意见,必要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审计,或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四条 公司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执行本制度,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特别注意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章 关联人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第

(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制度第七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第五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关联交易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价格。

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参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由交易双方协商定价。其中,市场价是指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及费率;成本加成价是指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确定交易

价格及费率;协议价是指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十一条 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交易金额。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批准: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0.5%的。

第十五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并予以披露。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三条 因关联人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规定进行披露。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回避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且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时,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相悖之处,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超

过”“多于”“低于”均不包括本数。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2024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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