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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10

证券代码:002234 证券简称:民和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4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9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9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南关路2号附3号民和股份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

董事长孙宪法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7、股东出席情况

(1)参加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58人,代表的股份为120,089,4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13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10,557,0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81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1人,代表股份9,532,3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17%;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1人,代表股份9,532,3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17%;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1人,代表股份9,532,3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17%;

8、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9、股权登记日

2024年9月3日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838,18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07%,反对20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6%,弃权5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281,0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7.3637%;反对20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2.1117%;弃权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5245%。

2、审议通过《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9,899,88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21%,反对14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7%,弃权4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342,7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8.0110%;反对14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4949%;弃权4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4941%。

3、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52,8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835%,反对66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064%,弃权16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707,0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1.3421%;反对66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6.9395%;弃权16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7184%。

关联股东回避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孙希民先生为北大荒宝泉岭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担保对象母公司)副董事长,孙希民先生为关联人,董事长孙宪法先生为孙希民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孙希民先生及孙宪法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杨依见律师、王阳光律师发表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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