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于2024年8月29日至2024年9月7日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
2、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情况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公司章程》及本次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
4、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