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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泉:关于控股股东及部分实际控制人被列为被执行人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06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部分实际控制人被列为被执行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控股股东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小泉集团”)、部分实际控制人张国标先生及张樟生先生等各方因保理融资合同纠纷案件,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杭州中院”)列为被执行人。经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公示信息及其他网站查询并向相关方核实,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被列为被执行人的相关情况

根据富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控股集团”)出具的《告知函》:

2023年3月15日,上海城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城邦”)与富春控股集团签订《国内商业保理合同》,合同约定富春控股集团将其持有上海会泽实业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上海城邦,由上海城邦向富春控股集团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应收账款融资。同时,张小泉集团以其持有的本公司28,756,291股股票提供质押担保(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05)),富春控股集团、张国标先生、张樟生先生等各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23年12月12日,因富春控股集团未及时偿付本息,上海城邦向浙江杭州中院申请冻结张小泉集团持有的本公司19,960,420股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

2024年1月10日,富春控股集团与上海城邦通过浙江杭州中院达成民事调解,上海城邦向浙江杭州中院申请解除冻结张小泉集团持有的本公司

19,960,420股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冻结、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02)。

2024年9月4日,因富春控股集团未及时按照调解方案按期足额履行分期付款义务,上海城邦向浙江杭州中院申请执行并立案(案号:(2024)浙01执1519号),执行标的金额为189,846,346.00元(该金额为经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结果,实际执行标的金额以后续收到的执行文书为准),富春控股集团、张小泉集团、张国标先生、张樟生先生等各方被浙江杭州中院列为被执行人。

二、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根据富春控股集团提供的《告知函》所述,富春控股集团已经与上海城邦取得联系并积极沟通,争取尽快落地债务化解方案并再次达成和解。后续若未能及时清偿债务或达成二次和解,可能导致张小泉集团质押给上海城邦的本公司28,756,291股股票被冻结或强制执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富春控股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张国标先生、张樟生先生尚未收到与本案相关的执行资料。

公司已督促富春控股集团、控股股东张小泉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张国标先生、张樟生先生积极与执行申请人沟通协调处理相关事宜,寻求最佳解决方案,争取尽快履行给付义务,化解偿债风险,如后续有进一步解决方案或其他风险,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已分别于2024年3月22日、2024年5月10日、2024年5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部分实际控制人被列为被执行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关于部分实际控制人被列为被执行人和被出具限制消费令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关于控股股东及部分实际控制人被列为被执行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等公告。公司将持续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资信状况,提高股票质押、债务偿还等风险的动态监测频次,做好风险的预研预判工作。

三、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风险提示

富春控股集团及公司部分实际控制人张国标先生、张樟生先生通过张小泉集团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小泉集团所持有的本公司7,600

万股股份,其中99.90%的股份已被质押,该部分股份在解除质押后方可上市流通。

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能妥善解决债务纠纷、资信情况进一步恶化或引发其他诉讼,将可能导致张小泉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票被冻结或强制执行,公司届时可能面临控制权不稳定或变更的风险。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若债务无法及时清偿、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不能达成和解、控股股东和部分实际控制人资信情况进一步恶化或引发其他诉讼,未来公司可能会面临控制权不稳定或变更的风险。

五、其他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部分实际控制人被列为被执行人,可能对公司形象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尚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事项的进展,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六、备查文件

1、富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告知函》;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和部分实际控制人被列为被执行人的专项核查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9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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