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27 证券简称:中国铁物 公告编号:2024-临041
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5日14:30时。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凤凰嘴街5号院2号楼鼎兴大厦A座0530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赵晓宏董事长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3人,代表股份4,652,541,4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97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287,525,7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08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1人,代表股份2,365,015,7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889%。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8人,代表股份498,033,6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31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8人,代表股份498,033,6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315%。
3.公司董事、董事候选人、监事、监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形成了如下决议:
1.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赵晓宏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590,230,297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96,226,090股。
(2)选举孙珂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588,942,965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94,938,758股。
(3)选举袁宏词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588,879,359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94,875,152股。
(4)选举朱旭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588,879,370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94,875,163股。
(5)选举姜德华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588,879,371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94,875,164股。
(6)选举董杨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588,879,463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94,875,256股。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2.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蔡进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588,879,348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94,875,141股。
(2)选举张骥翼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588,891,457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94,887,250股。
(3)选举李军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588,890,456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94,886,249股。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3.关于选举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选举周岛先生为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489,297,367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95,293,160股。
(2)选举姚成豪先生为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789,080,190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95,075,983股。
(3)选举刘永欣先生为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488,879,563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94,875,356股。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惠燕、赵婉宇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