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小熊电器:关于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05

证券代码:002959 证券简称:小熊电器 公告编号:2024-077

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永新县吉顺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永新吉顺”)的通知,因李一峰先生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参与主持公司各类重要决策,永新吉顺作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涉及众多持股员工、合伙人及其合伙份额的管理,李一峰先生作为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其管理的时间、精力有限,为进一步聚焦公司业务发展,同时保障永新吉顺运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经永新吉顺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永新吉顺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由李一峰先生变更为周志树先生。永新吉顺已于2024年9月3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永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前述变更后,永新吉顺与公司控股股东佛山市兆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峰投资”)、李一峰先生、龙少宏女士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公司表决权股份比例相应下降

3.80%。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李一峰先生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其作为永新吉顺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其持有永新吉顺5.60%的合伙份额),实际支配永新吉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兆峰投资、永新吉顺、李一峰先生和龙少宏女士为一致行动人。在各方保持一致行动关系期间,各方在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上始终保持一致意见,严格履行相关承诺事项,不存在滥用自身控制地位的情形。

截至2024年9月3日,李一峰先生不再担任永新吉顺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周志树先生担任永新吉顺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其持有永新吉顺3.40%的合伙份额),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执行合伙事务。

二、一致行动关系构成及解除相关情况

1、承上所述,永新吉顺与兆峰投资、李一峰先生、龙少宏女士间的一致行动关系是因李一峰先生在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担任永新吉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其构成控制关系而形成。除上述控制关系外,永新吉顺与兆峰投资、李一峰先生、龙少宏女士未签署过一致行动人协议,也未就对公司股东权利行使保持一致行动的具体安排进行过其他明确约定。截至2024年9月3日,李一峰先生不再担任永新吉顺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对永新吉顺不再构成控制关系,不存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应认定永新吉顺与兆峰投资、李一峰先生、龙少宏女士为一致行动人的情形,永新吉顺与兆峰投资、李一峰先生、龙少宏女士的一致行动关系解除。

2、李一峰先生不再担任永新吉顺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后,各方确认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永新吉顺作为公司股东,在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向公司股东大会提案、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等)过程中按照双方各自独立的意思表示行使权利。

3、本次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符合《合伙协议》的约定,已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永新吉顺已于2024年9月3日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于2024年9月3日取得了永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三、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控股权和实际控制权的归属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不影响兆峰投资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的地位,不影响李一峰先生作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地位。

四、本次权益变动超过1%的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达到1%暨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8)。李一峰先生于202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2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2,640,000股,

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1.68%。该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0,857,604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51.55%。

2023年12月25日至2024年1月5日,李一峰先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460,0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0.29%。

截至2024年9月3日,受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小熊转债”)转股影响,公司股份总数减少至156,855,099股,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被动上升0.0031%。

近日,永新吉顺与兆峰投资、李一峰先生、龙少宏女士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减少5,96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0%,不涉及兆峰投资、李一峰先生、龙少宏女士、永新吉顺各自持股数量及比例的增减变动。

综合上述原因,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合计减少5,507,000股,持有公司股份数由80,857,604股减少至75,350,604股,持股比例由51.55%降低至48.04%,合计降低3.51%。

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佛山市兆峰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国泰南路3号保利商贸中心3栋803之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永新县吉顺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禾川镇湘赣大道时代广场114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李一峰
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龙少宏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权益变动时间2023年12月25日至2024年9月3日
股票简称小熊电器股票代码002959
变动类型增加√ 减少√一致行动人有√ 无□
(可多选)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 否□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股份种类 (A股、B股等)增持/减持股数(万股)增持/减持比例
A股+46.00+0.29%
A股/+0.0031% (被动上升)
A股-596.70-3.80% (一致行动关系解除)
合计-550.70-3.51%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其他 √(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小熊转债”转股导致公司总股本减少而被动上升;一致行动关系解除)
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可多选)自有资金 √ 银行贷款 □ 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 股东投资款 □ 其他 □(请注明) 不涉及资金来源 √(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小熊转债”转股导致公司总股本减少而被动上升)
3、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
兆峰投资69,287,40044.17%69,287,40044.17%
永新吉顺5,967,0003.80%因一致行动关系解除,永新吉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
李一峰2,640,0001.68%3,100,0001.98%
龙少宏2,963,2041.89%2,963,2041.89%
合计持有股份80,857,60451.55%75,350,60448.04%
其中: 无限售条件股份78,877,60450.28%73,025,60446.56%
有限售条件股份1,980,0001.26%2,325,0001.48%
4、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作出的承诺、意向、计划是√ 否□ 2023年12月25日至2024年1月5日,李一峰先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460,0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0.29%。该次增持是为履行其已作出的增持计划,该增持计划已完成。具体情况请详见《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达到1%暨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8)、《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是□ 否√
5、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存在不是□ 否√
得行使表决权的股份
6、3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的说明
本次增持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要约收购的情形是√ 否□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李一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注:若计算出现总数和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五、其他说明

1、永新吉顺与兆峰投资、李一峰先生、龙少宏女士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及相关权益变动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通过相关安排规避减持限制及其他违反各自所作承诺的情形。

2、永新吉顺与兆峰投资、李一峰先生、龙少宏女士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及相关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3、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指引》”),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方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办法》《指引》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大股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方还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办法》第八、十条和《指引》第六、七条的规定。永新吉顺将自解除一致关系之日起六个月内(2024年9月4日至2025年3月3日)继续遵守前述规定。

特此公告。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