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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电工:2024-048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05

证券代码:001359 证券简称:平安电工 公告编号:2024-048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121号)同意,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638.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17.39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0,654.82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7,900.32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2,754.50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4年3月21日出具了天健验〔2024〕3-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同意增加子公司通城县同力玻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力玻纤”)为“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通城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之一,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同力玻纤提供借款不超过6,800万元以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及借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款事项等具体工作(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近日,公司及子公司同力玻纤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主体协议签订主体银行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账户余额(万元)募集资金用途
1通城县同力玻纤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城支行营业部5547867482954,999.38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通城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通城县同力玻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辖内分支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城支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通城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

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柳小杰、彭捷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5.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7.为提高财务支付效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专户可开立网银。乙方按照甲方网银或线下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

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7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董事会2024年9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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