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701.SZ,下称“奥瑞金”“上市公司”或“公司”)正在筹划通过下属北京市华瑞凤泉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境外下属公司(下称“要约人”)向中粮包装控股有限公司(00906.HK)(以下简称“中粮包装”)全体股东发起自愿有条件全面要约(下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的要求,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系中粮包装全部已发行股份(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除外),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公司已在《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已经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系标的公司中粮包装全部已发行股份(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除外),本次交易将通过要约收购或者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方式进行,标的资产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为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保持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4、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行业地位将进一步提升,长远来看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新增同业竞争。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王宇泰 | 余乐洋 | 范涵涵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