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京威股份与北京致云、雷霄、袁媛关于宁波正道京威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2、上市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3、涉案金额:1,800万元本金、逾期利息及相关诉讼费用。
4、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执行裁定,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负面影响。
针对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京威股份”)作为原告、北京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致云”)及其股东雷霄、袁媛作为被告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2024)京0111执8144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2年7月,公司收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京威股份作为原告、北京致云及其股东雷霄、袁媛作为被告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被立案,案号为(2022)京0111民初6865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16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8)。
2023年5月,公司收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京0111民初6865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0)。
2023年6月,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6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
2023年9月,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员法院出具的(2023)京02民终8904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18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执行情况
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京02民终890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公司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支付款项20,013,283.34元(不包含后续利息)。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法冻结或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等账户;依法查封、拍卖被执行人部分资产;对被执行人袁媛、雷霄及北京致云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出境措施。截至目前,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到位金额1,668,049.62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无新增尚未披露的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执行裁定,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负面影响。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被执行人情况,积极采取措施督促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案件若有后续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京0111执8144号。
特此公告。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