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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大催化: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03

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

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89号收到日期:2024年9月2日生效日期:2024年8月30日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浙江证监局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警示函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类别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上市公司
姚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董事长
林桂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董事、总经理
王陈乐董监高时任财务负责人
姚文轩董监高财务负责人
鱼海容董监高董事会秘书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1、2022年度公司存在产品未发送至客户但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2、公司开展的贵金属电子材料销售业务收入确认方式不准确。3、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部分募集资金用于非募投项目。上述问题导致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姚洪、时任总经理林桂燕、时任财务总监王陈乐、现任财务总监姚文轩和时任董事会秘书鱼海容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姚洪、林桂燕、姚文轩、鱼海容、王陈乐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针对出现上述违规行为,公司向全体投资者致以最诚挚的歉意。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对浙江证监局采取的措施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深刻反思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规范运作,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提高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强化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关于对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89号

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9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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