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75 证券简称:华光环能 公告编号:临2024-066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9月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15楼1516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81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565,443,335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59.9694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蒋志坚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董事谈笑女士因公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宋政平先生因公未出席本次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560,306,474 | 99.0915 | 5,034,903 | 0.8904 | 101,958 | 0.0181 |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560,329,274 | 99.0955 | 5,011,103 | 0.8862 | 102,958 | 0.0183 |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560,330,274 | 99.0957 | 5,010,203 | 0.8860 | 102,858 | 0.0183 |
4、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560,330,774 | 99.0958 | 5,008,703 | 0.8858 | 103,858 | 0.0184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 |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4,762,883 | 48.1111 | 5,034,903 | 50.8589 | 101,958 | 1.0300 |
2 |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 4,785,683 | 48.3414 | 5,011,103 | 50.6185 | 102,958 | 1.0401 |
3 |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 4,786,683 | 48.3515 | 5,010,203 | 50.6094 | 102,858 | 1.0391 |
4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 4,787,183 | 48.3566 | 5,008,703 | 50.5942 | 103,858 | 1.0492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全部议案;
2、本次议案1、2、3、4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燕珺律师、邬镇江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3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