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受理尚未开庭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除案件受理费外,暂不涉及金额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4)甘0191 民初4079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关于股东常某某诉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兰州新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常某某 ,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筱楠,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慕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亚太工业科技总部基地A1号楼,法定代表人:马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峰,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惠春,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某某作为持有公司419,500股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向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提起本诉,要求判令撤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诉讼
请求如下: 1、判令撤销被告于2024年7月11日作出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近日,公司收到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4)甘0191 民初4079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 100 元,由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总金额约为 90345元(本金),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22%;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诉讼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其他情况说明
该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仍然合法有效。
对于兰州新区人民法院驳回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公司不服本次裁定,公司将采取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等方式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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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备查文件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4)甘0191 民初4079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特此公告。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