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4年8月30日(星期五)上午11: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8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3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3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澎湖路33号北新大厦22层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张斌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证券代码:002307 证券简称:北新路桥 公告编号:2024-67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5人,代表股份597,040,1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0744%。
(2)现场投票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93,180,5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6.770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3人,代表股份3,859,6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043%。
(4)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新增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5,422,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90%;反对1,290,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2%;弃权327,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46,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5338%;反对1,290,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327%;弃权327,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35%。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拟注册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5,694,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46%;反对1,052,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4%;弃权29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18,8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4745%;反对1,052,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651%;弃权29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04%。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拟注册发行应收账款ABS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5,685,9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32%;反对976,5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6%;弃权37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10,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3828%;反对976,5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404%;弃权37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68%。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拟注册发行应付账款ABS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5,678,4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19%;反对980,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1%;弃权38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9%。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02,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3018%;反对980,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782%;弃权38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00%。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8月15日公司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