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并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过半数提名,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务,但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承担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公司党群工作部(党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提名委员会相关职责范围内的审议事项报送、组织落实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的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提名董事候选人或者对任免董事提出建议;
(六)提出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提名委员会做出的报告和决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董事会有权否决提名委员会做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报告或决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选择和审查程序为:
(一) 积极与公司股东和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 在公司股东、公司内部及人才市场中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三) 充分了解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兼职情况等;
(四) 征求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提名情况的意见,若本人不同意的,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 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章 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要求或提名委员会提议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会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主要方式,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传真、邮件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公司非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公司党群工作部(党委组织部)及其他与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基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在责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原《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