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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劳斯: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31

证券代码:600579 证券简称:克劳斯 编号:2024—044

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经营范围拟增加“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拟删除“房屋租赁”。同时,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编制的《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试行)》及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的要求,对原经营范围涉及的条款内容进行了相应调整。

变更前的经营范围为:机械设备、防腐设备、环保设备及零配件研发、设计、制造、加工、销售、维修、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其技术咨询和售后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机械设备租赁;房屋租赁;企业管理咨询(中介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塑料加工专用设备制造;塑料加工专用设备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橡胶加工专用设备制造;橡胶加工专用设备销售;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实验分析仪器制造;实验分析仪器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特种设备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专用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销售代理;采购代理服

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租赁;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基于上述经营范围的变更情况,同时公司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内容详见修订后的《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8月修订)》。

三、其他事项说明

1、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相关负责人员向主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相关手续。

3、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及《公司章程》的修改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相关内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登记或备案为准。

特此公告。

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31日

附件:

《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年12月)》

与《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8月修订)》

拟修订/新制订内容对比

序号修订内容修订/新制订前修订/新制订后
1、有关决策机关及高级管理人员称谓的修订? 股东大会 ? 总经理(首席执行官) ? 财务负责人(首席财务官)? 股东会 ? 总经理 ? 财务负责人
第一章 总则
2、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3、第十一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机械设备、防腐设备、环保设备及零配件研发、设计、制造、加工、销售、维修、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其技术咨询和售后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塑料加工专用设备制造;塑料加工专用设备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通用
序号修订内容修订/新制订前修订/新制订后
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机械设备租赁;房屋租赁;企业管理咨询(中介除外)(具体以工商登记为准)。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橡胶加工专用设备制造;橡胶加工专用设备销售;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实验分析仪器制造;实验分析仪器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特种设备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专用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销售代理;采购代理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租赁;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份
5、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前报上交所备案;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交所网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序号修订内容修订/新制订前修订/新制订后
站公告。本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前报上交所备案;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交所网站公告。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6、第三十二条股东权利第(五)项……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查阅前述材料的,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以及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述规定。 ……
7、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2号中国化工大厦或董事会根据会议需要确定的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的,应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西路9号或董事会根据会议
序号修订内容修订/新制订前修订/新制订后
其他地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需要确定的其他地址。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公司股东会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的,应在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详细参与方式。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8、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9、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四)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四)授权委托书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等; ……。
10、第六十三条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11、第六十八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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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12、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首席执行官)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13、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起次日即可就任。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就任时间为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决议之日。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通过决议之日。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就任时间为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决议之日。
14、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公司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15、第九十五条第(二)、(四)、(五);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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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16、原第一百〇一条第一款独立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陆十日内完成补选。修订后内容不变,但上移至第一百条作为其第三款
17、原第一百〇七条第二款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修订后内容不变,但上移至为第一百条〇六作为其第二款
18、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序号修订内容修订/新制订前修订/新制订后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公司债券、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或主动退市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首席执行官)、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首席执行官)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首席执行官)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公司债券、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或主动退市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制定和批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机制,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十一)制定董事薪酬考核机制方案;(新增)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决定公司运营管控重大项目方案;(新增)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9、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经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董事会就公司对外投资、收董事会应对上述交易事项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号修订内容修订/新制订前修订/新制订后
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如下: …… 董事会审议本条项下相关事项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规定标准或上交所相关规定标准的,还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序,在审议本条项下相关事项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规定标准或上交所相关规定标准的,还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20、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设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视需要设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21、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22、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通过参加现场会议或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参加会议的,视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通过参加现场会议或以视频、电话等电子通信方式参加会议的,视为出席。
23、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对审议的议案进行讨论后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与会董事应在董事会会议决议上签字。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会议可以用传真、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对审议的议案进行讨论后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与会董事应在董事会会议决议上签字。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会议可以用电子通信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24、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可同时使用中文和英文书写并以中文为准。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序号修订内容修订/新制订前修订/新制订后
第六章 党委
25、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设党委,设党委书记一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设立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
26、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党委根据《党章》及《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主要职责如下: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国资委党委和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建立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党委对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董事会或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提名的人选进行研究讨论,再由董事会作出决定;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五)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公司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公司党组织书记、副书记,一般由本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指派公司党组织负责人。 公司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为5至9人,设党委书记1人,党委副书记1人。 公司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委。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一般由一人担任。公司党委配备专责抓党建工作的副书记,副书记一般应当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职。
序号修订内容修订/新制订前修订/新制订后
27、第一百二十七条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作出决定。公司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第七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8、第一百三十二条总经理(首席执行官)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序号修订内容修订/新制订前修订/新制订后
权: ……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二)拟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29、第一百三十六条财务负责人(首席财务官)、副总经理的任免由公司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提议,由董事会作出任免决定。财务负责人(首席财务官)、副总经理在总经理(首席执行官)领导下工作,协助总经理(首席执行官)处理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和财务工作。公司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的任免由公司总经理提议,由董事会作出任免决定。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总经理领导下工作,协助总经理处理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和财务工作。
30、第一百三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协助、纵容的情节轻重以及对公司造成的严重,作出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经济处罚的决议作出免去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议。上述处分、经济处罚和免职并不能免除相关责任人员应对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协助、纵容的情节轻重以及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的严重程度,作出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经济处罚的决议,并可作出免去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议。上述处分、经济处罚和免职决议并不能免除相关责任人员应对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八章 监事会
31、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不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不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32、第一百五十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该款修订后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临时会议通知应于监事会会议召开两日前通
序号修订内容修订/新制订前修订/新制订后
下移至单独设立的第一百五十三条之中并作为其第四款)知全体监事。如因情况紧急确需尽快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可以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取得全体监事一致认可后,方可召开监事会会议。(本款为新增)
33、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 (经修订增补后单独设立为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对审议的议案进行讨论后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与会监事应在监事会会议决议上签字。 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可以用电子通信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34、第一百五十一条下移变为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内容不变但全文下移变为第一百五十四条
35、第一百五十二条修订并下移变为第一百五十五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可同时使用中文和英文书写并以中文为准。(修订后此句被删除)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十年。(修订并下移变为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十年。
36、第一百五十三条修订并上移变为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监事会召开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寄、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方式。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37、新制订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通过参加现场会议或以视频、电话等电子通信方式参加会议的,视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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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8、一百五十八条(修订后的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39、第一百五十九条(修订后的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40、原第一百六十条第(三)项第一段(修订后为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项第一段)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弥补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的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司须提出现金分配方案。除特殊情况外,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弥补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的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司须提出现金分配方案。除特殊情况外,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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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
41、原第一百六十条第(三)项(修订后为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项)最后一段就“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新增解释说明—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 上述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42、原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第二段(修订后为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二段)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 公司在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 公司在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3、原第一百七十七条(修订后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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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海证券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4、原第一百七十九条(修订后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45、新制订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46、原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修订后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7、新制订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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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48、新制订第一百八十七条— —违反《公司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9、第一百八十三条(修订后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五)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50、第一百八十四条(修订后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五)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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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51、原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修订后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52、原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三款(修订后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三款)……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53、原第一百八十九条(修订后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54、原第一百九十一条(修订后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55、原第一百九十九条(修订后第二百〇五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英文版本的章程与中文版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青岛市有管辖权的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本章程以中文书写,以在青岛市有管辖权的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备案登记后的章程为准。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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