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了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除预留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外,本次拟归属的首次授予的63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的19名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