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
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聘
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
现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聘任郝行章先生、孙波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2.经审核,郝行章先生、孙波先生具备履行公司副总经理职责所必需的资格
与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之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符合公司相应
岗位的职责要求。
据此,同意聘任郝行章先生、孙波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日起至第一届董事会届满日止。
独立董事:
张 农 张 维 勾攀峰
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 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