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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街: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31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有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询的基础上,基于我们个人的客观、独立判断,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计提依据充分、原因合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董事会在对本次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表决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二、关于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说明及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按照规定履行了全部对外担保议案的审核程序。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和《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按规定履行了全部对外担保的审核程序。同时,为控制按揭担保风险,公司严格按照《按揭担保管理工作办法》进行房屋销售按揭担保事项处理。

2.报告期内,没有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4年上半年持续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1.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2024年上半年,未发现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财务报表编制有关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未发现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以及公司《风险防控预案》规定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对2024年半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的要求,本人作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发表如下确认意见:

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2024年半年度的实际情况。

独立董事:

朱 岩 何 青 刘承韪

2024年8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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