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54/900934 证券简称:锦江酒店/锦江B股 公告编号:2024-047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4年9月18日9:00至16:00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张晖明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9月20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和<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并提交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一)征集人基本信息与持股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独立董事张晖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股份代持等情形。
张晖明先生,1956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复旦大学经济学教授。
曾任上海市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教授、复旦大学企业研究所所长;兼任上海市政府发展战略咨询专家、中国宝武集团顾问、上海市就业促进会专家委员会主任、上海市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副理事长;上海紫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6月起任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征集人利益关系情况
征集人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本次征集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
二、征集事项
(一)征集内容
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间:2024年9月20日下午14:00
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地点:上海静安区华山路250号静安昆仑大酒店2楼大宴会厅
征集投票权涉及的股东大会提案名称如下:
序号 | 议案名称 |
1 | 关于《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2 | 关于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和《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 |
3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征集人仅就股东大会上述议案征集投票权,如被征集人或其代理人在委托征集人对上述相关议案行使投票权的同时,明确对本次股东大会其他议案的投票意见的,可由征集人按其意见代为投票。被征集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对未被征集投票权的议案另行投票,如被征集人或其代理人未另行投票将视为其放弃对未被征集投票权的议案的投票权利。
(二)征集主张
征集人张晖明先生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7月26日召开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于2024年8月9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均同意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所有议案。征集人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骨干人员的中长期激励与约束,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使其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征集人同意公司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征集方案
1、征集对象:截止2024年9月9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2、征集期限:2024年9月18日9:00-16:00
3、征集程序:
(1)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委托投票股东应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室提交经委托投票股东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投票权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①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②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③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
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
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以公司签收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联系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100号20楼董事会秘书室
邮编:200002,电话:021-63217132,传真:021-63217720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4)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审核,全部满足以下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①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②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③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④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5)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但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书无效。
(6)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代理人出席会议。
(7)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①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
委托自动失效。
②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但其出席股东大会并在征集人代为行使投票权之前自主行使投票权的,视为已撤销投票授权委托,表决结果以该股东提交股东大会的表决意见为准。
③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或“弃权”中选择一项并打“√”,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8)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张晖明
2024年8月31日
附件: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晖明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委托股东联系方式: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签署日期: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1 | 关于《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
2 | 关于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和《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 | |||
3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 |||
4 |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和聘请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报表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
备注:
1、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2、委托人接受公开征集,将投票权等股东权利委托征集人代为行使的,应当将其所拥有权益的全部股份对应的该项权利的份额委托同一征集人代为行使。
3、委托人委托投票权的股份数量以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准。
4、委托人于受托人代为行使投票权之前撤销委托的,撤销后受托人不得代为行使投票权。委托人未在受托人代为行使投票权之前撤销委托但出席股东大会并在受托人代为行使投票权之前自主行使投票权的,视为已撤销投票权委托授权。
5、委托人撤销提案权授权委托的,应当在确权日前书面通知受托人。
6、委托人应当向征集人提供身份证明和持股证明材料。境外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材料在境外形成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办理证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