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部分募投项目结项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轮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募投项目结项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65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8,0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0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2,695,755.24元(不含增值税金额)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87,304,244.76元。上述资金已于2022年4月28日全部到位,到位资金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众会字(2022)第04356号《验资报告》验证。
鉴于“年产300万套高性能全钢子午线轮胎智能制造项目”可行性发生变化,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3年2月3日至2月9日适用简化程序召开的“贵轮转债”2023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决定终止实施年产300万套高性能全钢子午线轮胎智能制造项目,将该部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年产38万条全钢工程子午线轮胎智能制造项目”。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
授权,公司分别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岩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遵义路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金阳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2022年5月9日,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5月11日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9)。截至2024年8月15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名称 | 银行账号 | 初始存放金额 | 截止日余额 |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岩支行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岩支行 | 11910123670004822 | 128,900.00 | 86,022.83 |
兴业银行贵阳遵义路支行
兴业银行贵阳遵义路支行 | 602040100100029694 | 25,000.00 | 1,313.00 |
中信银行贵阳金阳支行
中信银行贵阳金阳支行 | 8113201013900116854 | 25,000.00 | 316.05 |
合计
合计 | 178,900.00 | 87,651.88 |
三、本次结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次结项募投项目为“1#智能分拣及转运中心项目”。截至2024年8月15日,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募集资金拟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投资 金额 |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金额 |
1#智能分拣及转运中心项目 | 20,000.00 | 14,080.46 | 5,919.54 |
合计 | 20,000.00 | 14,080.46 | 5,919.54 |
四、本次募投项目结项相关情况
“1#智能分拣及转运中心项目”现已完成竣工验收,满足结项条件,公司决定进行项目结项。剩余的募集资金将继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后续继续用于支付该项目未达到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尾款及置换已用于支付该项目款项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使用。
公司将据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确定项目款项结算完成后的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使用前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时披露。
五、相关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8月2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对“1#智能分拣及转运中心项目”予以结项。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8月29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1#智能分拣及转运中心项目”结项是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履行了必要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上述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部分募投项目结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东方 何 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