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公司关于提名聘任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议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我们认为《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所包含的信息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2024年半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我们同意将该报告及摘要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进行审议。
2.经审阅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候选人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佟利先生具备担任该职务的相关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提名佟利先生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候选人报经董事会履行审议、决策程序。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