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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柳志伟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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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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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柳志伟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柳志伟,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经查明,2020年7月,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盾量子或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柳志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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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中承诺,若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总数将不超过上一年末其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25%。

根据公司披露的公告,公司股东柳志伟于2023年年末持有

175.5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2.19%。此后,柳志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截至2024年2月8日总计出售公司股份801,997股。柳志伟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8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363,247股,实得金额26,783,402.31元(扣除税费金额),该部分股份减持行为违反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上述承诺。经监管督促,根据公司2024年7月30日披露的2024年半年度报告显示,柳志伟于2024年3月19日至7月9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购回363,300股公司股份,涉及金额60,301,341.80元(含税费金额)。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柳志伟作为公司股东,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做出的承诺,年度减持公司股票总数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超比例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0.45%,违规减持股份金额巨大。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4.1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柳志伟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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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7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柳志伟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安徽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8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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