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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富控股: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31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四年八月

第2页,共4页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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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战略委员会对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资方案等研究的问题应提出建议,如有必要可形成提案。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对有关重要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如有必要可将书面建议提交董事会。董事会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后由公司经营管理层执行。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每次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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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制度规定的事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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