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4年8月28日,经丰乐种业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需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需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号码、地址如有变更需及时公布。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积极开辟和利用各种渠道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努力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通过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股东大会、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证券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电话咨询、媒体采访和报道、接待来访、座谈交流和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规定的方式与投资者交流,积极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加强重要投资者日常维护。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在制订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需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根据实际情况,召开半年度、季度业绩说明会。在符合披露要求的前提下,业绩说明会灵活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数字化技术,通过直播、视频会、电话会等多种形式,积极与投资者交流互动。召开业绩说明会时提前收集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广泛邀请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行业分析师、媒体等相关方参加。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至少一名独立董事出席,直接与投资者对话。
第十条 公司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进一步完善环境、社会和治
理(ESG)工作机制,建立健全ESG管理制度,明确ESG治理架构,搭建ESG指标体系,定期编制并发布ESG专项报告,持续提高ESG信息披露质量,积极提升ESG绩效,切实推动ESG专业治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提升,积极披露ESG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需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需合理、妥善地安排投资者交流活动,避免让参与路演、反向路演、分析师会议等的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公司需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录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需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