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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02-21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 2013 年 2 月 21 日在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3 名,代表股份 9957.26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3.91%。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郭松森先生主持,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超募资金投资项目资金投入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57.26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57.26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57.26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57.26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57.26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9957.26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审议表决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7.1 选举郭松森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957.26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2 选举齐广田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957.26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3 选举王恩义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957.26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4 选举刘中文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957.26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独立董事候选人:
   7.5 选举刘家镇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957.26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6 选举贾艳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957.26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7 选举佟桂萱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957.26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上述董事任期三年
   8、《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审议表决
   8.1 选举周伟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9957.26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2 选举张南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9957.26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上述监事任期三年
   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闫南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与第三届
监事会相同。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张文亮、申战胜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
    观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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