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恒运”、“公司”或“上市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及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53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9,301,948股,发行价格6.1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1,350,899,999.68元,扣除发行费用4,827,068.37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46,072,931.31元。
2023年12月13日,中信证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扣除其保荐、承销费用3,890,592.00元(含税)后的余款人民币1,347,009,407.68元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验资报告》(XYZH/2023GZAA6B0420号)。
二、募投项目资金投入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资金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截至2024年6月30日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1 | 潮南陇田400MWp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 | 177,944.98 | 99,642.68 | 94,508.82 |
2 | 潮阳和平15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 | 65,970.71 | 34,964.62 | 34,964.62 |
合计 | 243,915.69 | 134,607.30 | 129,473.44 |
三、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一)前次募投项目延期情况
2024年1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潮南陇田400MWp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潮阳和平15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的预计投产时间延期至2024年6月。
(二)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情况
公司根据当前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拟对公司募投项目预计投产时间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募投项目名称 | 项目预计投产时间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1 | 潮南陇田400MWp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 | 2024年6月 | 2025年3月 |
2 | 潮阳和平15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 | 2024年6月 | 2025年3月 |
目前公司正积极协调支持相关各方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力争于2024年12月实现整体投产。
(三)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原因
募投项目目前已基本完成光伏区和升压站的建设,电网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仍在推进募投项目的配套出线工程工作中,受相关外部配套工程竣工时间不确定性等因素影响,公司募投项目并网验收、竣工结算等工作也相应延期,项目整体进度有所放缓,无法在原计划时间内完成建设。
(四)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募投项目预计投产时间,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做出的谨慎决定,仅涉及募投项目预计投产时间变化,不涉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总额的变更,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
与股东的长远利益。
四、相关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鉴于募投项目“潮南陇田400MWp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潮阳和平15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已基本完成光伏区和升压站的建设,但出线工程仍在推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上述募投项目的预计投产时间延期至2025年3月,力争2024年12月投产。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召开了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认为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而作出的谨慎决定,不存在实质性变更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的情形。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结合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该延期事宜不涉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投资总额等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综上,保荐人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 威 胡彦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