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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诺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调整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30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核心技术人员调整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诺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生证券对阳光诺和核心技术人员调整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核心技术人员岗位调整的具体情况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王明娟女士因个人身体原因,无法参与公司核心研发工作,经公司管理层研究决定,王明娟女士不再认定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一)核心技术人员的具体情况

王明娟女士,女,1976年2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2001年8月至2003年7月,任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抗生素室实习研究员;2003年8月至2008年11月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抗生素室助理研究员;2008年12月至2012年12月任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抗生素室副研究员;2013年1月至2015年11月任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中成药室副研究员;2015年12月至2019年2月,任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中成药室研究员;2019年2月至今,任阳光诺和分析技术总监、首席技术专家。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王明娟女士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

(二)专利情况

王明娟女士原任职期间,主要负责公司技术研发相关工作,目前已完成与研

发团队的工作交接,其岗位调整不会对原有研发项目造成不利影响。

王明娟女士在公司原任职期间参与研发的知识产权均为职务成果,相关使用权均属于公司,不存在涉及职务发明专利权纠纷的情形,其岗位调整不影响公司知识产权权属的完整性,不会对公司业务和技术创新产生不利影响。

(三)履行保密义务情况

根据公司与王明娟女士签署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双方明确约定了关于公司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王明娟女士对其知悉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现王明娟女士有违反保密义务的情形。

二、核心技术人员岗位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通过长期技术积累和发展,已建立较为完善的研发管理体系,并逐步建立了与行业特征及公司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具备良好的人才梯队基础,不存在对特定核心技术人员的单一依赖。截至2024年半年度,公司研发人员数量为1,163人,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比例为84.43%。

目前公司的技术研发工作正常进行,王明娟女士的岗位调整不会对公司研发实力、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现有核心技术及研发项目的工作开展。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王明娟女士岗位调整后,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由8人变为7人,具体情况如下:

期间核心技术人员姓名
本次变动前李元波、郝光涛、罗桓、王明娟、谢道生、童元峰、孟广鹏、袁瑜
本次变动后李元波、郝光涛、罗桓、谢道生、童元峰、孟广鹏、袁瑜

三、公司采取的措施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王明娟女士已完成与公司研发团队的工作交接,公司现有各项研发项目有序推进。目前公司的技术研发和日常经营均正常进行,现有研发团队及核心技术人员能够支持公司未来核心技术的持续研发。同时,公司已形成一套包括专利、商标及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切实保护公司的创新成果。公司历来高度重视研发工作,将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完善绩效

考核体系和人才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的技术创新能力。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研发团队总体相对稳定。王明娟女士已与公司办理相关工作的交接,王明娟女士的岗位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技术研发和生产经营带来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有的核心技术;

2、王明娟女士已签署相关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及相关协议,王明娟女士岗位调整不影响公司专利权的完整性,不会对公司业务发展与技术创新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目前公司的技术研发和日常经营均正常进行,王明娟女士岗位调整未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调整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于 洋于春宇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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